如何理解未按规定设置排放口
发布时间:2024-1-6 8:25:31 来源: 作者:
《
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将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:
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
污染物排放口,并设置标志牌。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、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。实施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,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,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。根据上述规定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“未按规定设置排放口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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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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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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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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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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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设置标志牌
那么,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,应该如何处罚呢?
根据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、第二项的规定,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、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,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”
根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,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,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”根据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,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,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拆除的,强制拆除,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,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责令停产整治。”